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和《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回收企业确定工作,提高回收单位规范化管理,我厅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回收企业,征集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内容。

二、具备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备案证明。

三、具备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四、具备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竣工验收批复。

五、具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排污许可证。

六、企业必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自有或外包车辆证明)。

七、企业布局设置必须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选址必须远离学校、住宅、办公场所等(30米以上)。

八、具备环境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绿色塑料监管链体系认证,实现产品可溯源管理的企业。

九、报名企业应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提供的材料须附生产线图、污水处置工艺及处置设备等相关图片。

十、企业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被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管理。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6月8日18时前填写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名。我厅将组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专家确定公布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供医疗机构选择。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商务厅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高惠,0771-2211831,电子邮箱:gxswtltc@126.com。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经贸大厦2615室。

附件: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企业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