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77 号)、《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0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19

2020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动物疫病防控项目有效、有序、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全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围绕2020年动物疫病防控重点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支持各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绩效目标,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全面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强化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格疫情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疫苗冷链、产地检疫申报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等建设,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三、资金用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77 号)下达的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性建设、检查站设备配备及工作。

(一)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补助。支持在行政辖区内饲养畜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补助。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支出以及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支出。

2.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3.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对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

(二)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资金主要用于疫病监测耗材及诊断试剂采购、采样、送检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支出。

(三)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补助。支持兽医实验室改造、采购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动物疫苗冷库。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实验室改造,采购实验室监测、诊断仪器设备,建设动物疫苗冷库库体及配备制冷等相关设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建设补助。支持在行政辖区内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时监管系统。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呼叫中心、GIS地图、短信发送模块、系统终端安装及系统维护。

(五)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性建设补助。按照原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改造动物检疫许可政务环境。资金主要用于动物检疫申报点房屋外墙、屋顶装饰,地板天花板、墙面装修,检疫工作台柜、申报点标牌、门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政务公开公示牌等制作、采购,采购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设备。

(六)检查站建设及工作补助。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管理以及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工作经费进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检查站业务用房和全自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消毒通道建设及信息化建设,执法检查、取证设备及办公设备配备,配备反光背心、防刺背心、信息化等人员防护设备及值班用品;检查站正常运转工作支出。

四、实施管理要求

(一)尽快落实资金,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各市、县(市、

区)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本实施方案后,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尽快将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于2020215日前将实施计划报所在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县(市、区)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后,于202022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2020年自治区补助市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各市、县(市、区)在完成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资金可在项目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129 号)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向我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进度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自治区资金执行率达到90%以上。其中,强制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要求在中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即在2020313日前)全部发放到应补助对象。

(三)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市级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实施项目验收。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后,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由熟悉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5 人)组成,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单(一式2份,1份项目单位保存,1份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并报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验收单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名称、项目实施地点、项目任务内容、完成项目任务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验收单制作落款时间。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 号)规定进行履约验收。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包括实施过程台账、记录、图片、影像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市、县(市、区)相关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抓好项目实施的建议。项目单位要加强绩效监控,对照2020年度补助市县任务清单(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附件2)及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存在偏差的原因,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五)按时报送材料。

1.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分别于20204—11月每月25日前、1220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表格另发)报送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后,分别于20204—11月每月28日前、12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2.项目年度实施总结:20201220日前,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向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总结。20201230日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全市年度实施总结。

3.绩效评价材料:2021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绩效自评价工作,将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市级兽医主管部门。2021115日前,各市汇总全市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汇总材料及市本级、各县(市、区)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1.2020年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项目任务清单

           2.2020年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