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区直文化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近期评选命名2019年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实际,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广西区内注册的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在广西区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均可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及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注册经营范围),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区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助力脱贫攻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9.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应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经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参评;

10.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50%;

3.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形成完善产业链或产业链重要一环,在全区或当地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具有鲜明的产业发展定位,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及关联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区内领先地位,骨干文化企业各具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5.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示范园区内企业和管理机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6.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7.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8.规范运营2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9.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选流程

(一)申报

1.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园区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园区经所在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1)文化企业和园区的基本情况;

(2)文化企业和园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3)文化企业和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文化企业和园区的营业执照副本;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6)文化企业和园区近两年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等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报材料必须合法合规且实事求是,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二)初审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和园区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核验

根据区直有关申报单位和设区市提交申请核验文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核验组会同有关单位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进行核验,核验可采取现场核验或暗访方式,核验工作内容:材料复审、现场抽验、综合评议、汇总反馈。

(四)评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核验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名单。

(五)命名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验(或暗访)情况,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命名和授牌。

四、管理机制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建设。

(二)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三)对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复核结果分为通过复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复核包括以下方面:

1.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

2.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3.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4.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6.市县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管理的意见。

(五)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其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称号予以撤销,对被撤销命名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资格的;

2.复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3.连续两年以上不按规定每年上报发展情况的;

4.涉及虚假宣传或存在其他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涉及黑恶势力或存在其他影响行业正常秩序的行为的;

6.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或民事处罚的;

7.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性质的;

8.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六)涉及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工作,是申报各级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条件,是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重要基础。请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2019年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加强组织指导,严格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申报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

(二)请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区直文化单位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逾期不受理。

纸质材料寄送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qlwcyc@163.com。联系人:黄莉,电话:0771-5503198。

特此通知

 

附件:1.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

      2.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

      3.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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